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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廠房/桃園工業地買賣、租賃,你一定要知道的5個注意事項!2024/01/10發佈
桃園廠房/桃園工業地買賣、租賃,你一定要知道的5個注意事項! 你是公司負責人,需要找工業地來設廠嗎?你是生產線經理,被公司指派任務要找出廠房出租來擴廠,卻遲遲找不到搜尋方向嗎?你的疑惑我們都了解,今天就讓【詠騰工業團隊】來告訴你桃園廠房、桃園工業地買賣、租賃最重要的-「找廠注意事項」。章節內容包含「找廠前哪些資料需要事先搜集?」以及「如何與業者溝通需求?」。相信你只要看完這篇文章並釐清「5大脈絡」之後,找廠就再也不是難事,人人都能展現效率,快速命中適合的廠房! 桃園廠房/桃園工業地買賣、租賃|找廠注意事項找廠注意事項一、先想好廠房的坪數需要幾坪?

產線規模往往會影響廠房所需要的坪數大小,而坪數更是找廠前需要先想清楚的關鍵,無論是生產品、辦公室、倉儲的空間需求,都應該與老闆以及主管仔細討論與評估後,在事前就做足功課。 今天無論你需要找的是800坪或是8000坪廠房,唯有確認所需的坪數才會有明確的找廠方向,也可以讓業者更快速掌握你的需求,迅速推薦你適合的物件。 找廠注意事項二、你想找哪個區域的廠房? 除了坪數很重要以外,所在的區域也是不可忽視的注意事項,廠房位在哪一個區域,其影響是相當廣泛的。 建議你可以在搜集找廠資料階段,就先依據公司的產業屬性,與老闆以及主管商討合適的工業區,並針對人才招募、交通運作、物流運輸、產業聚落等多方面的因素做一個全面性的考量,這樣做的好處除了能夠縮小搜索範圍以外,也能業者找廠的方向更為明確。

找廠注意事項三、你的機器與產品屬性為何? 瞭解自家公司的機器與產品屬性為何,是非常重要的資訊,有些機台因為設計較為特殊,所以在重量上比較重、尺寸上比較大,因此就會需要各大坪數的廠房才可以放得下;又或是出入口的設置與物流運輸的安排,使得廠房使用限制較多等因素。以上都是可以先行列為廠房的篩選條件,清楚自家的需求是什麼,業者就能更有效率的針對你的要求來進行物件配對。 找廠注意事項四、你是否需要工廠登記? 通常從事生產製造的廠房在設廠時,絕大部分都是需要辦理工廠登記的,特別是有一些特定的行業別,在法規上更是需要多加留意,這個時候就可以與專業的團隊進行溝通討論,讓業者替你層層把關每一個枝微末節,掌握每一個關鍵要素。

找廠注意事項五、你的預算為何? 清楚自家公司的基本需求與軟硬體設備要求之後,重點來了,你的預算為何?基本上租金都是有行情在的,雖然因為需要考量的因素眾多,因此無法在文章上一一說明租金的行情為何,但專業的團隊可以在聽到你的需求的時候,就針對不同的區域,提供歷年的成交價格給你參考,同時更會針對不同的物件屬性與預算要求,做多方面的綜合評估,替你找出最符合需求的廠房。 桃園廠房、桃園工業地買賣租賃推薦|詠騰工業團隊 經過我們詳細的解說之後,你是否更加清楚找桃園廠房、桃園工業地該注意哪些事情了呢?文末【詠騰工業團隊】也要提醒大家,由於每間廠房的結構不同,單看書面資料也無法完全精準被判斷適用性,我們會建議多看多比較,千萬別因為一時的價格與地點不符,而選擇放棄看廠。你要知道,唯有到現場看廠房才能知道最真實的情況,有時候反而選擇不看的廠房,才是最適合公司的廠房喔!
工業需求旺盛 不動產市場的止血針 2174出版時間:2017/12/27 21:19 (新增2024/01/10發佈
工業需求旺盛 不動產市場的止血針 2174出版時間:2017/12/27 21:19 (新增:影片+投資廠商表) 工業需求將成為不動產市場的止血針。由於國際景氣回溫、外銷訂單連16紅、美元升值,成長動能預計延續到明、後年,產業擴廠需求升溫,生產擴廠需求旺盛,德天國際地產總經理田揚名表示,在企業擴張的良性循環下,工業不動產2018年將呈現南旺中穩、北部價格創新高的局面。 例如電子元件大廠亞德客及相關電子等產業訂單顯著增長,今年營收突破人民幣30億元,預計在台南樹谷園區二期擴建新廠。半導體化學品大廠關東鑫林集團因應台積電新廠及華邦電新廠落腳南科及高雄科技園區,決定投資約20億元擴建雲林一廠暨新建雲林二廠,預計明年底投產,躍居全台最大電子化學品供應商。

豪華遊艇製造商東哥宣布加碼擴廠,目前台灣2個廠區產能均已滿載,將在高雄小港租用7800坪土地,斥資5000萬元整建成新廠,預估明年第2季投產。 光電產業達邁科技亦將資本支出約17億元用於新增產線及銅鑼2期擴建計劃,因應公司未來業務成長及支應新事業的發展,預計2018年底完成。 連接器、線廠信邦近年持續擴充營運規模,苗栗新廠於今年底完工。全自動整廠設備供應大廠穎漢以3.3億元標購台南科技工業園區5000坪廠房土地,以因應訂單與產能擴充需求,將規劃作為自動化設備的組裝生產基地。 除了中南部工業地便宜,容易尋得大面積廠地,適合作為生產線廠房,因此擴廠消息不斷,北部工業地雖然單價高,但也不乏大廠在此設立研發總部,如寶成化工今年12月就在桃園青埔旁買下每坪22.7萬的丁建地做為研發中心使用。

田揚名表示,明年這樣的需求應該會持續平穩成長,因此將會是生產擴廠需求旺盛的一年。產業購地不只用於生產線,也將製造更多工作機會,並帶動當地的住宅和商業需求,工業走強將是不動產市場的止血針。
擴廠需求旺 工業不動產獨強2024/01/10發佈
擴廠需求旺 工業不動產獨強 ▲商辦。(圖/記者黃克翔攝) ▲根據商仲統計,今(2017)年第二季大型商用不動產交易金額僅有113.2億元,相較於去年同期大減62.5%。(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葉佳華/台北報導 商用不動產市場投資動能低落,根據商仲統計,今(2017)年第二季大型商用不動產交易金額僅有113.2億元,相較於去年同期大減62.5%,其中唯一表現較為穩健的是工業不動產,受到業者擴產需求增加帶動下,也推升工業不動產買氣。 第一太平戴維斯指出,投資買盤未見起色,加上壽險業投資動能熄火,科技業已連續三季成為市場主要買方,囊括本季整體交易的6成,其中廠辦與廠房占比分別為44%與21%。

以華碩為例,繼去(2016)年投入78.3億元購買1萬1,400坪關渡工業土地後,Q2再宣布將投入32.68億元的建築成本,合計自用辦公大樓的開發總金額超過百億元。 據第一太平戴維斯分析,Q2 工業不動產買氣主要來自食品及餐飲集團的擴產與設置中央廚房。去(2016)年連鎖餐飲集團瓦城泰統以4.2億元購置中壢工業區廠房,作為全球研發中心基地;本季食品大廠卜蜂投入9億元購入雲林科技工業區1.6萬坪工業地;而老四川也在高雄市購置1,900坪乙種工業區土地,作為中央廚房使用,總金額達5.3億元。 第一太平戴維斯資深協理黃瑞楠表示,未來半年工業不動產仍為市場主流,加上近期全台近7千家未登記工廠將於3年後面臨臨時工廠登記到期的問題,為免受罰或被強制拆除需遷移至合法工業區,預料將進一步推升工業不動產的需求。

另外,黃瑞楠也指出,市區的商辦市場歷經長時間盤整後,已見賣方態度及價格開始鬆動,推估下半年商用不動產市場買氣有機會回升。
工業不動產交易異軍突起 桃園最熱2024/01/10發佈
2016年12月20日 10:36 工商 方明工業區需求熱,在不動產不景氣中尚能保持高檔交易動能,信義全球資產統計,至今年11月止,上市櫃公司大型工業不動產交易金額為291.1億元,成交件數49件,其中,桃園以13件交易、107億元交易金額額稱霸各縣市。 信義全球資產統計,近5年上市櫃公司大型工業不動產交易紀錄,未受不動產市場不景氣影響,2016年與2015年都維持在50件左右的交易量。 而從投資縣市分析,2016年桃園以13件交易、107億元交易金額額稱霸各縣市,5年累計交易量,同樣以桃園市53件,高居各縣市冠軍,新北市則以28件次之,臨近大臺北生活圈,仍是企業投資最大的考量之一。

桃園市近5年累計53件大型交易,成交量達300億餘元,雖然金額略遜於新北市,但是件數卻大勝新北市的28件,若單以2016年來看,桃園更是以13件交易佔全台總件數四分之一,稱霸各縣市。 統計主要投資行政區,集中在中壢區、平鎮區、桃園區、楊梅區、觀音區等五區,其中以桃園區價格最高,每坪行情達20萬元以上,其次依序為中壢區15~25萬元,平鎮區10~18萬元,楊梅區及觀音區土地約在7~15萬元間,企業依產業特性選擇不同區域,科技業及物流倉儲業是主要投資大宗。 信義全球資產經理康錫晃觀察,整體趨勢上,與商用不動產市場偏冷的氛圍相反,工業不動產交易量仍維持高檔,2012年~2016年工業需求不斷增加,尤以2014年~2015年成長最多,交易件數成長5成、交易量成長2成,2015年~2016年雖未再成長,但也維持交易動能高檔,未出現衰退。

康錫晃指出,需求除物流業高度擴增外,諸多傳產業因應產業升級、工業4.0的導入及適應新法規,企業多願意購置工業地量身打造新廠,甚而順勢規劃二代接班,為永續經營做打算。
〈房產〉工業地產成商用不動產火車頭 北台灣工業區地價逆勢上漲2024/01/10發佈
鉅亨網記者張欽發 台北2017/04/10 18:230 工業地產成商用不動產火車頭,第一太平戴維斯:北台灣工業區地價逆勢上漲。(鉅亨網記者張欽發攝) 工業地產成商用不動產火車頭,第一太平戴維斯:北台灣工業區地價逆勢上漲。(鉅亨網記者張欽發攝) 相關個股好樂迪58.3+0.87% 隨買賣雙方價格認知逐漸趨近,今年首季以來台灣商用不動產交易量略微回溫,根據第一太平戴維斯統計,今年第 1 季大型商用不動產交易總金額達 109 億元,交易件數達 12 件,在去年房地合一上路的低比較基期襯托下,今年首季交易金額年增率達

41%。 第一太平戴維斯研究部協理丁玟甄表示,相較於商辦、旅館與零售店面等商用不動產仍在等待春燕,以自用為主的工業用不動產則保持穩定的價格上漲趨勢。但是部份工業區價格已明顯升高,且自用買方對於設廠預算相對較為理性,追高動能有限,因此預期未來半年北台灣工業地產將呈現量增價穩格局。 雖然商用不動產價格經歷波段修正,平均已下跌 5-10%,但投資性買方仍舊保守,觀望態度有增無減,自用型買方依舊是交易主力,於今年首季交易中占 66%,總金額達 73 億元。 第 1 季前 5 大交易案中,自用買方即包辦 4 件,包括單筆交易金額高達

26 億元的內湖太子國際企業大樓,精華光學以及達運精密工業分別投入 12 億元以及 9.15 億元購置自用廠辦。 投資型交易第 1 季占 34%,如扣除關係人交易,總金額為 31 億元,其中最大宗的交易為瀚星百貨以 22 億元購入西門町好樂迪整棟零售不動產,1 樓店面單坪價格直逼突破千萬元;此外,也有投資人轉向關注法拍市場,包括綠意開發與中國信託資產管理公司都成功從法拍市場取得投資性不動產。 第一太平戴維斯指出,在自用需求帶領下,工業用不動產市場前景表現樂觀,第 1 季廠房、廠辦以及工業地交易合計達 189

億元,占商用不動產與土地市場交易的比例高達 52%,持續成為大型買賣的火車頭。北台灣特定工業區,包括新北市的新北產業園區、土城工業區以及桃園市的中壢工業區,近年無論在成交量及價格表現都相當亮眼。 根據統計,自 2015-2017 年第 1 季,這三個工業區億元以上的交易案,金額合計達到 128 億元。其中以中壢工業區的買賣最為熱絡,不僅上市櫃公司的南俊國際、瓦城泰統等企業於去年分別斥資 8.7 億元及 4.2 億元購地,新加坡商陳唱集團斥資 9 億元購置 4000 多坪工業地,打造全東南亞規模最大速霸陸(Subaru)汽車營運中心。

而新北產業園區則為另一個北台灣設廠熱門區城,桃園機場捷運通車和南側的新北知識產業園區標售的利多帶動下,土地單價屢創新高,目前每坪單價約介於 70-85 萬元,穩居新北市地價最高的工業區,包括泰博科技斥資 6.8 億元購入整棟廠辦,去年初先鋒材料科技甚至以總價 4.1 億元,土地每坪破百萬元的價格購入五權路廠房。 據統計,新北產業園區土地行情自 2014 年的每坪 50-70 萬元快速上漲,近 3 年多以來,價格成長幅度高達 25%,位居三區之冠,土城工業區則以上漲 20% 位居第二。
熱賣!桃園工業不動產夯,億級工業地交易4熱區出列2024/01/10發佈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信義全球資產指出,根據2013年至2017年第一季內政部實價登錄揭露之北北桃三區交易資訊,發現觀音、楊梅兩區因單價較低,交易熱度最高,而觀音區可供給面積大,可進駐之產業類型也廣,因此以14%之交易佔比略勝楊梅區的10%,而蘆竹區位居第三,中壢區則因位處桃園市精華區排名第四,單總價較高,件數雖然落後,但累積交易額122億元也毫不遜色,四區總交易件數占北北桃億級工業土地交易量41%,已成為北部工業地產最主要交易區域。 觀音區累積59件億級交易居冠、交易金額共138億元,除單價較其他區域低,由於觀音工業區可供環保事業等需求使用,相對較具污染性的產業也可進駐,因此始終保持很高的詢問度,上月5月中化合成就公告,預估以約6.5億元,買下觀音工業區7千餘坪土地,因應產能與潛在環保要求。

而位列交易第二熱區的楊梅區,同樣屬單價較低的區域,雖然可供給面積較觀音區小,但區內有緊鄰國道一號的幼獅工業區,又地處南桃園,可吸引與新竹湖口、科學園區相關之企業,地緣特性上,與桃園市其他工業區差異較大,交易件數及金額排名第二。 而蘆竹區及中壢區則是4區中價格較高的區域,過去幾年價格已有較大的漲幅,尤其中壢工業區相對靠近市中心,因此可供給面積也最少,幾乎呈滿載狀態,工業區內多知名企業進駐,如東元、統一、國瑞汽車等,因此是四區中單價最高者,蘆竹區則受惠靠近桃園機場,包括中保物流、家樂福倉儲、長榮航勤等企業都選擇在此處落腳,尤其又以物流業需求最為強勁,加上鄰近龜山、林口等工業稠密的區域,兩區的價格約在15-25萬元左右。

信義全球資產代理一部經理康錫晃指出,前兩年電商崛起,帶動物流業拓點需求增加,除了蘆竹、大園區外,觀音也吸引許多物流業購地進駐,而在生產事業方面,由於觀音區土地使用管制用途較廣,即使屬較特殊的環保產業都可進駐,再加上單價低,價格相對有競爭力,三大因素加持使觀音區成為近年北部工業不動產最熱門的區域,像是鄰海的桃科園區近來詢問度也大增。綜觀而言,雙北土地昂貴,工業土地取得更是不易,也有許多企業選擇遷出做都更或使用變更,目前除了林口工業區交易仍較熱絡外,企業多選擇往桃園遷徙或拓點,尤以物流倉儲相關產業群聚最為明顯。
華映出售桃園八德廠給凌巨 處份利益15億元2024/01/10發佈
2016-11-25 16:00 〔記者陳梅英/台北報導〕面板廠華映(2475)昨日董事會才通過將手中持有凌巨(8105)私募與普通股共54%股權,賣給日本凸版集團旗下子公司Ortus,今日又宣布將出售華映位於桃園八德廠土地與建物給凌巨,預計總交易金額為38.4億元,華映可獲得處分利益15億元。 業界私下笑稱,這好比華映幫凌巨找來日本廠商當親家,凌巨還要自己出錢買嫁妝。 華映指出,目前華映桃園八德廠土地建物主要租賃給凌巨公司,作為其營運廠房及產線使用。本次Ortus買入華映之凌巨持股後,凌巨基於其長期發展需要,擬購入土地與建物。華映處分土地與建物,除可充實華映之營運資金,也有利於凌巨營運之長久穩健性,故本交易可創造凌巨與華映雙贏之效益。

根據資料,華映此次出售的八德廠建物面積為29,419.0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為91,652.83平方公尺,交易總金額為新台幣38.4億元,預計處分利益約為新台幣15億元。 華映宣布將凌巨嫁給日商Ortus後,今日股價開高走高,一度到漲停板,但尾盤漲幅收斂,凌巨則開高走低,最後以下跌0.05元,16.2元收盤。
法拍廠房被拆 買家控台糖擺爛2024/01/10發佈
2016-06-29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 指申請換租約遭台糖拖延陳先生以四百多萬元標到安南區公學路一處法拍廠房,由於該土地是債務人向台糖承租,陳先生向台糖申請土地承租或換約手續,但是台糖拖延至今二年毫無動作,最近債務人竟擅自把已法拍的廠房拆掉變賣十七萬餘元,他發現後簡直傻眼,質疑台糖推卸責任「擺爛」。 陳先生合法標到廠房,莫名其妙被債務人公然拆掉變賣,他求償無門只好訴諸法律途徑。(記者洪瑞琴翻攝)陳先生合法標到廠房,莫名其妙被債務人公然拆掉變賣,他求償無門只好訴諸法律途徑。(記者洪瑞琴翻攝)

台糖︰債務人租地未到期台糖公司回應表示,債務人向台糖承租契約期限自一○○年至今年年底,租地範圍還有其他地上物,仍有家屬在住,不是只有被拆的廠房,債務人 「目前沒有欠租金」,仍在承租期限內。 陳先生認為,既從法院買到廠房,則其與土地所有人間自有地上權,而地上權與承租權是無法分割的,因為承租權若喪失占有使用即失去效力,原債務人的所有廠房業經法院拍賣,就是房屋所有權人,房屋是坐落在台糖土地上,原債務人的承租權不可能繼續存在,台糖自應終止原契約,並重新與新地上物所有人換約,才符法律規範,但因台糖持續不作為,造成廠房莫名其妙被公然違法拆屋。

台糖也反駁說,租賃契約並沒有明文規定換不換約,陳先生必須拿出法院判決相關證明,由於租約將至年底到期,屆時是否續約或改換承租人,再依實際情況「依法辦理 」。 台南地院表示,該案債務債權關係複雜,民國一○二年強制執行,今年六月卅日將完成債權金額分配。
實價登錄 地政問與答?2024/01/10發佈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者,該代銷期間成交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嗎?




回答:代銷經紀業在委託代銷期間(含 101 年 8 月 1 日以前)成交之預 售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又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第 3 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含當日)屆滿或終止,同一建案又於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另訂新約或再行續約,那些成交案件須申報登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7 月 31 日以前(含當日)所成交 之案件,無須申報登錄。如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簽有委託代 銷契約,僅就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代銷期間所成交之案件申 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同一建案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其 續約前之成交案件應何時申報登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應就續約前之成交 案件先行於「契約屆滿」30 日內申報登錄,亦即委託代銷契約 屆滿後不論是否續約均應於 30 日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受人甲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 如仲介業者)轉售予乙,代銷經紀業應如何申報登錄?




回答:代銷成交之預售屋案件,買受人甲轉售予乙,並與起造人或建築 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俗稱「換約」變更買受人名稱等),則代 銷經紀業對同一案件,僅就買受人甲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另行 轉售買受人乙之案件,實務上僅屬換約性質,則無須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回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 均地權條例,於 100 年 12 月 13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 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 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 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 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 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 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 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 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問題:[實價登錄類] 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那些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回答: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業已核定施行日期為 101 年 8 月 1 日。自該日起以下 3 種 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1.以「買賣」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之案件。 2.由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 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 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回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 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 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 將處以 3 萬-15 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起施 行。




問題:[實價登錄類] 是否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皆需申報?




回答:不是。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需申報登記?




回答: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 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 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亦無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應由 權利人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買賣案件未有不動產經紀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回答: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 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需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回答: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 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別填載;如係房 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 個成交價即可。




問題:[實價登錄類] 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 價?




回答: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 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 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 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問題:[實價登錄類] 親戚、朋友、員工間或其他特殊關係買賣,應如何填報?




回答:此類案件,應於備註欄載明「親友、員工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並依下列情況辦理: 1、訂有買賣契約者,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 2、未訂有買賣契約,而有約定交易價金額者,應依實際交易金額填報。 3、未訂有買賣契約,且無約定交易價金者,應於價格相關欄位填載0。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合建由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興建者,應如何填報?




回答: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如確無對價者,得於備註欄載明「建 商與地主合建建案,無交易價格」。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經紀業或 權利人拒不提供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或建 物第一次登記案件, 建商不提供資料,供 地政士申報登錄,應 如何申報?地政士得 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回答:仍請依地政士法 第 26 條之 1 規定,地 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 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 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 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 物 成 交 案 件 實 際 資 訊,另依「不動產成交 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 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 第 2 項規定,經紀業 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 交不動產說明書或契 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 錄,故地政士於承接 業務前,仍應妥適向 經紀業者、權利人或 建商說明提供契約相 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 要性。地政士於受託 買賣案件時,申報書 關於成交價格等相關 欄位得由權利人認章 後,再據以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回答:為提供民眾多元 申報管道,自 105 年 7 月 1 日起新增「預申 報」管道,即申報人於 辦理買賣登記前可至 本部地政線上申辦系 統以憑證預先登載不 動產成交案件資訊, 並於地政機關辦理登 記時提供預申報書紙 本 及 序 號 予 地 政 機 關,俟該案件登記完 畢後,將預申報資料 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 中,始完成申報登錄。 又登記完畢後,應至 申報系統查詢是否申 報完成,如未完成者 應於登記完畢日起 30 日內重新申報,以免 逾期申報受罰。




問題:[實價登錄類] 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回答: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 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 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何種情況之預售 屋買賣案件需申報?其申報時機為何?




回答:預售屋委由不動 產代銷業銷售時,不 動產代銷業者應於委 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 止30日內完成申報登 錄。代銷業得透過地 政線上申辦系統,以 批次方式申報登錄。 預售屋如由起造人或 建築業自行銷售者, 則無需辦理實價登錄 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交易價格是否列入交易總價內 申報?




回答: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 理保存登記建物」。




問題:[實價登錄類] 紙本申報登錄可 否跨所或跨縣市辦理?




回答:目前全國各直轄 市、縣(市)已開放「表 單登錄、紙本送件」案 件可跨所及跨縣市代 收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並無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 報登錄,地政士得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回答:仍請依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契 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經 紀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由買方出資請賣方興建建築物之買賣移轉案件,如何申報不動產 實際成交資訊?




回答:本案申報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登錄,另於備註欄中敘明「建築物係 由買方(權利人)出資,賣方(義務人)興建,致無交易價格/交易價 格異於市場行情」。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有住辦/住商混合大樓,建物型態需填寫住宅大樓或商業辦公 大樓?




回答:建物型態如有無法歸屬於填寫說明項目者,得填寫「其他」。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書應設計有權利人切結欄位,以釐清權責。




回答:權利人於申報書認章,即代表其對該申報資訊負責,故申報書 未特別設計切結等文字。。地政士如認 有必要,亦得請權利 人於申報書適當位置 切結。




問題:[實價登錄類] 部分車位買賣無法得知詳細面積,如何申報?




回答:車位面積如可依據地籍資料計算者,均應據實申報,如確實無 法計算面積者,得不予填載。




問題:[實價登錄類]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需花費,地政士申報增加成本是否可收費?




回答:如不動產所在地已有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功能者,上網查填即可, 且申報書所需填載僅為大致分類(住、商、工…),較為單純,一 般而言無需特別申請分區證明。另不動產成交案 件實際 資 訊 申 報 登 錄,如有另行收取費 用者,地政士仍應與 委託人事先約定,以 避免產生爭議。




問題:[實價登錄類] 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修改成交金額,是否需更正申報?




回答:此類案件如尚未 逾申報期限,申報人 可自行於期限內辦理 內容更正;如已逾申 報期限,則應檢附變 更前後買賣契約書向 受理機關申請更正實 價登錄申報內容,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 審認是否有申報不實 及須否令申報人限期 改正。




問題:[實價登錄類] 代銷新成屋是否應由代銷業者申報實價,而非要求地政士申報。




回答:依「不動產成交 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 查詢收費辦法」第5條 意旨,已辦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回 歸一般買賣案件受理 申報,非屬代銷業應 申報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對於私契與公契權利人不一,如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之情形,申 報書權利人究應填何者?




回答:申報書權利人即為土地登記完竣後之登記名義人,故仍應填載 公契之權利人。




問題:[實價登錄類] 受理申報登錄之機關,法條僅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實 際受理申報之機關為哪一個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坐落地或申 報人戶籍或住居所地為準?又如同一買賣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 坐落於不同地區,應如何申報?




回答: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 3 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 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 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 關辦理之。…」如主管機關有委任所屬機關,亦即地政事務所受 理申報者,應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準。同一買賣案件有二以上標的 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如登記申請案件需向不同地政事務所申 請者,實價申報登錄則比照處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交易日期應如何 填載?




回答:交易日期係為使 民眾能掌握確切之不 動產市場行情,故應 以 買 賣 或 租 賃 契 約 (私契)簽訂日填載; 如買賣契約無訂定私 契則可以登記簿上之 原因發生日期填載, 並於備註欄中說明未 簽訂契約之原因。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買賣時買多個車位,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申報書如何填寫?




回答:舉例而言,如買賣時買 3 個車位合計 300 萬元,買賣申報書「12. 車位交易總價」即應填寫 3,000,000 元,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 「19:車位」仍應就 3 個車位個別之「類別」、「權利持分 面積」填寫,惟個別車 位「總價」得免填,並 於備註欄敘明「車位 總價中無法拆分個別 車位價格」。租賃及預 售屋案件比照處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公法人或政府機關如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其 申報代理人身分如何認定?




回答:公法人或政府機關以買賣方式取得(含土地徵收目的之協議價購) 不動產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登錄事宜。其申報人為中華民國、直 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填寫申報人統編,並蓋管理機關大小章, 申報代理人則以其公法人或政府機關聘任之職員為申報代理人。 如臨櫃申報時,其身分證明應以公法人或政府機關核發具有相片 之服務證或識別證為證明。




問題:[實價登錄類] 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其他屬性,應如何申報?




回答: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公寓、華廈或大樓等屬性,於填報建物 型態時,仍應申報套房。




問題:[實價登錄類] 建商透過代銷業出售預售屋時原本跟甲簽約,後來甲與乙換約,致最後建物第一次登記後的買賣案件是建商與乙擬定公契,應如何申報登錄成交價?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期間成交之預售屋案件(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買 受人又自行或委託他人(例如仲介業者)轉售予第 3 人(簽訂權利 買賣契約),並與起造人或建築業更換原買賣契約(即變更買受人 名稱等),不動產代銷經紀業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 30 日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載相關資訊)。 至於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 託地政士申請買賣轉移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 條第 3 項及 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實際交易等相關資 訊。」此類案件之申報,仍請依上開函釋辦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同一房地買賣, 如將土地與建物分件 送買賣登記,應如何 申報實價登錄資訊? (例如:預售屋完工 辦理建物第 1 次登記 後移轉)




回答:類此案件申報方 式如下: 1、土地買賣移轉登記 案件於申報登錄時, 交易總價得填寫 0,土 地 相 關 資 訊 仍 應 申 報,並於備註欄內註 明「土地、建物分次登 記案件,建物登記收 件字號:…」 。如土 地買賣移轉登記案件 係由多位權利人併同 申請,於申報實價資 訊時,則比照辦理。 2、建物買賣移轉登記 案件部分,申報登錄 時應勾選「土地+建 物」或「土地+建物(+ 車位)」,並就土地、建 物及車位之相關資訊 及 成 交 價 格 予 以 申 報,以利屆時對外提 供查詢。




問題:[實價登錄類] 權利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如未由地政士辦理買賣移 轉登記,且未透過仲介成交者,可否由父母或監護人以外之代理 人申報?




回答:依民法 1089 條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 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另民法 1091 條及第 1098 條第 1 項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 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 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監護人於監護權限 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此,未成年人其申報代理人 應由父母或其監護人為之。另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民法第 15 條「受 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及民法第 1110 條「受監護宣告之 人應置監護人。」第 1112 條「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 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 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依上開規定申報登錄時,應以監護人 為申報代理人。如父母或監護人另就申報登錄事宜再委託申報代 理人時,應於申報書表空白處加註父母或監護人之統一編號、住 址等身分資料後認章,父母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戶籍謄本或戶口 名簿影本為之,監護人之身分資料認定應以選任監護人相關資料 影本為之。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批次申報或查詢已申報案件機制?




回答:本部現已開發單 機版程式,申報人可 先於單機版中輸入申 報資料,並產製批次 申報檔後,至「地政線 上申辦系統」中選擇 「 整 批 匯 入 申 報 作 業」功能,匯入資料。 又於「地政線上申辦 系統」中提供「案件查 詢、更正及撤銷作業」 功能,申報人可以自 然人憑證查詢、更正 或 撤 銷 已 申 報 之 案 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申報期限到期前預為通知申報人功能?




回答:申報登錄係於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簽定租賃契約書及契約 屆滿或終止 30 日為之,業已給予充分之申報登錄期間,申報人仍 應自行依限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沒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否線上申報?




回答:線上申報系統非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申報之必要條件,不 過如利用憑證登錄,系統將可立即確認申報義務人,並帶入相關標 示資訊,完成填寫資訊後,可以直接辦理線上送件,將可大幅 縮減申報人之工作;如無憑證登錄者,相關欄位均應自行填寫,另 並需列印申報書紙本,核章後,檢附申報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送至 地政事務所完成申報登錄事宜。




問題:[實價登錄類] 使用地政線上申報系統,租賃案件須輸入承租人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等資訊(有紅色*號),買賣及預售案件亦有要求,如果實際個案未能向客戶取得該資訊,如何填報?




回答:按本部 106 年 1 月 1 日實施之房屋租 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其 應記載事項第20點已 明定當事人及其基本 資料應明確記載,即 包含承租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址及 聯絡電話等資料,故 契約書已載有相關資 料。申請人應向承租 人妥為說明係為依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等規定辦理實價登錄 之需,請其提供。




問題:[實價登錄類] 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回答:按內政部訂定之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 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 收費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 為查核實價登錄案件 之真實性,得視實際 需求依前開規定請相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 提 示 有 關 資 料 或 說 明,惟所調閱之資料 仍應與案件有關。 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對登錄成交價有顯 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 價格,或資訊有不實 之虞案件列為優先檢 查,以確認申報登錄 資料之真實性,避免 哄抬房價。 同時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之 資料將與房地合一所 得稅資料勾稽,如有 差異,將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進一步查 核,以確保資料正確 性。 另就地政士或經紀業 亦得進行業務檢查, 取閱相關文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何 反應?




回答: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需辦理申 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以避 免申報資訊不一。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 證明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反應。




問題:[實價登錄類] 租賃及預售屋都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受託業者如果不登錄 有沒有稽查的方法?




回答: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 得查詢或取閱經紀業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因此,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對經紀業進行業務檢查,並查 詢或取閱經紀業持有之不動產租賃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 書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以查核經紀業申報登錄之成交資 訊是否屬實,或是否隱匿成交案件未履行申報登錄義務。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申報登錄後對外提供查詢之內容項目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回答: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基於公示原則,經篩選整理後, 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私之前提下,將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不僅個人資料不會揭露,搭配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故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問題:[實價登錄類] 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對外公開?




回答::依「不動產成交案 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 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經篩選去除顯 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 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 訊並整理後,揭露申 報登錄之資訊。至於 不 揭 露 原 則 列 舉 如 下: 1、總價或單價過高或 過低之案件,如不具 市場參考價值者,不 予揭露。 2、特殊案件之交易, 非 屬 一 般 正 常 交 易 者,如塔位、墓園、電 影院座位等,不予揭 露。 3、土地或建物面積有 誤,應先暫時不揭露, 更正後視個案情形另 酌予揭露提供查詢。 4、房地案件如內含車 位交易且車位於登記 謄本上有權利範圍, 未於建物標示面積內 申報車位面積者,暫 不予揭露,更正後視 個案情形另酌予揭露 提供查詢。 5、總價為 0 之案件, 不予揭露。 6、土地及建物分次登 記之案件,如申報人 未依規定將土地及建 物合併申報者,不予 揭露。 7、連件案件若總價無 法拆分,應合併申報 於 1 件中,其餘案件 則不予揭露。




問題:[實價登錄類] 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需要收費嗎?




回答: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 交資訊後,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必要時確認申報資料 之真實性及合理性,並剔除過高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 段時間方可查詢。完成實 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 資料,大約於 1 個半 月至 2 個月後開放查 詢(例如 1 月 1 日登 記完成案件,須於 1 月 31 日前申報完 成,並於 3 月 1 日對 外提供查詢),查詢 網址為 http://1vr.land.moi.go v.tw /homePage.action, 民眾以網路查詢者, 不收查詢費用。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回答: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 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 3 萬-15 萬元之罰鍰,至改正 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 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 3 萬-15 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問題:[實價登錄類] 依經紀業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或權利人契約書文件填載,致生不實之責任歸屬?或權利人拒不提供契約相關資料時,其責任歸屬?




回答:地政士於承接業 務前,應向經紀業者、 權利人或建商妥為說 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 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地政士於受託買賣案 件時,申報書關於成 交價格等相關欄位得 由權利人認章後,再 據以申報。若權利人 提供不實文件,或權 利人與申報人共同以 不實文件申報者,致 登錄成交資訊不實, 恐有觸犯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之(偽造文書) 罪。




問題:[實價登錄類] 有關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有無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規定適用?




回答:申報義務人於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有不實情事,有無刑法第 214 條規定適 用疑義 1 節,依法務部函復略謂「…依最高法院 73 年度臺上字第 1710 號判例意旨,刑法第 214 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 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 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 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是以,申報人登錄不實,是否該當刑法第 214 條之罪責,端視公 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依實價登錄制度 之立法意旨觀之,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 之義務,又各主管機關係於申報人完成申報登錄後,方進行抽查 核對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尚非實質審查,故申報不實之法律效果 及是否屬資料提供者構成該刑責,將依個案由主管機關據法務部 上開意旨向檢察機關舉發認定辦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同時買賣多筆土 地或房地,如將個別 土地或房地分別送買 賣登記時,如何申報 實價登錄?




回答:每件買賣登記案件皆需申報,如交易價格可依各買賣登記案件之土地或房地標的拆分者,則可分開申報總價。如交易價格不可拆分時,則可於土地面積或建物面積較大者之登記案件中,將本次交易所有土地或房地標的合併申報,並填 寫總價,備註欄應備註其他連件案件之登記收件字號;至其他案件則只需申報該案件 之 土 地 或 房 地 標的,總價填寫 0,備註欄亦應備註其他連件案件之收件字號。




問題:[實價登錄類] 買賣塔位或墓地 時,如有移轉土地或 建物持分時,應如何 申報?




回答:買賣塔位或墓地 時,如有移轉土地或 建物持分,於申報實 價登錄時,仍應填寫 土地或建物標示資料 及移轉所有權持分, 交易總價則應依買賣 契約總金額申報,並 於備註欄中加註「塔 位或墓地買賣」,如交 易總價中包含其他費 用,如喪葬費、牌位 費、管理費等,應於備 註欄中載明。 假如買賣契約中,將 土地或建物價格單獨 分列者,則依實際交 易情形,分別申報土 地或建物之價格,惟 備註欄仍應加註「塔 位或墓地買賣」。




問題:[實價登錄類] 什麼是「預申 報」?預申報要怎麼 辦理?




回答:「預申報」係申報人於辦理買賣登記前至本部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憑證預先登載不 動 產 成 交 案 件 資訊,並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提供預申報書紙本及序號予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在登記完畢後,將預申報資料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中,始完成申報登錄。有關「預申報」需注意事項如下:1、需列印預申報書紙本並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加註預申報書序號。2、預申報資料需成功轉入實價登錄資料庫中,始完成申報,如轉入失敗,則應依原申報 流 程 於 期 限內申 報,逾期申報者,將依規定處以罰鍰。3、申報人應於案件登記畢後,自行至線上申辦系統確認是否完成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雙方合意解除買 賣契約,且無再簽契 約書時,如何申報實 價登錄資訊?




回答: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無買賣契約書之案件,於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相關交易價格欄位應填載為 0, 並 於 備 註 欄 內 加 註「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案件」。




問題:[實價登錄類] 當契約約定相關 稅費負擔時,房地交 易總價要如何申報?




回答:實價登錄之房地交易總價應以買賣契約書內所載之買賣總價申報,如買方負擔一 定 金 額 仲 介 服 務費、地政士代辦費、稅捐等其他相關費用,仍需依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登錄,不得將買方負擔之費用納入買賣成交價格一併申報,如買方認為有必要者,得於備註欄內註明其他相關費用之金額。




問題:[實價登錄類] 地上權房屋移轉 時,應如何申報實價 登錄資訊?




回答:因地上權房屋案件僅移轉建物,土地部分係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故於申報成交資訊時,僅需填載建物之標的,房地 交易總價仍以買賣契約所載總價為準,並於備註欄中加註「地上權房屋」等字樣。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登錄申報完 後,如有辦理附屬建 物補登,需要重新申 報嗎?




回答:每一建號建物相關標示資訊依成交案件登記(簿)謄本所載相關資訊予以填載,買賣含有未登記建物移轉面積部分,部分免填。建物如有附屬建物未辦登記,俟移轉登記後方進行補登,依上開規定尚無補申報登錄必要,惟該類案件,應於申報書備註事項欄加註含未登記保存建物,以符實際。




問題:[實價登錄類] 假如買賣交易總 價裡包含裝潢費或其 他 費 用 , 應 如 何 申 報?




回答: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於申報房地 交易總價時應以契約 總價為準,如契約總 價內容已包含裝潢費 或其他費用,應於備 註欄中載明「總價內 含 裝 潢 費 ○ ○○ 萬 元」,如未備註前開事 項,且經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認確為 申報不實者,將處新 臺幣 3 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問題:[實價登錄類] 買賣土地時,假 如連同地上物(例如 農作物、設備或設施、 家畜等)一起移轉並 計算總價時,應如何 申報?




回答: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於申報房地交易總價時應以契約總價為準,如契約總價內容已包含地上物費用,且可拆分價格者,應於備註欄中載明「總價內含○○○( 地 上 物 內 容 ) ○○○萬元」;無法拆分價格者,則備註「總價內含○○○(地上物內容)」。如未備註前開事項,且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為申報不實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 滿或終止日在 101 年 8 月 1 日以後(含當 日)者,該代銷期間成 交之案件均應申報登 錄嗎?




回答:代銷經紀業在委託代銷期間(含101年8 月 1 日以前)成交之預售屋案件均應申報登錄。又代銷經紀業已申報登錄之預售屋案件,日後興建完成後委託地政士申請買賣移轉登記者,仍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條第 3 項規定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於 101 年 7 月 31 日前 (含當日)屆滿或終止,同一建案又於8月 1 日以後(含當日)另 訂新約或再行續約, 那些成交案件須申報 登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日在 7 月 31日以前(含當日)所成交之案件,無須申報登錄。如 8 月 1 日以後(含當日)簽有委託代銷契約,僅就 8 月1 日以後(含當日)代銷期間所成交之案件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委託代銷契約屆 滿後,同一建案再行 續 約 ( 延 長 代 銷 期 間),其續約前之成交 案 件 應 何 時 申 報 登 錄?




回答: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再行續約延長代銷期間,應就續約前之 成 交 案 件 先 行 於「契約屆滿」30 日內申報登錄,亦即委託代銷契約屆滿後不論是否續約均應於30日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簽訂租賃契約日 期與承租人約定入住 日期(租賃期間之首 日)不一致時,租賃日 期應如何填報?




回答: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入住日期(租賃期間之首日)係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申報書(系統)之租賃日期應填報簽訂租賃契約日期。




問題:[實價登錄類] 租賃案件之租金 總額是否應含租賃所 得稅?




回答:租金總額應依租賃 契 約 所 載 約 定 填報,如無明確約定是否含稅者,得以承租人 實 際 支 付 租 金 填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經紀業申報登錄 買賣或租賃案件,得 否使用分公司之工商 憑證申報登錄嗎?




回答:不可以。經紀業應以總公司之工商憑證申報登錄。




問題:[實價登錄類] 承租人為外國人 或外商公司,其地址 應如何填報?




回答:承租人有國內居留地(居留證)者,得填報國內居留地址,如無居留地址者,得填 報 租 賃 標 的 之 地址。




問題:[實價登錄類] 承租人為外國人 或 駐 華 代 表 處 ( 機 關),其統一編號,應 如何填報?




回答:承租人有居留證者,填報居留證號;有機關代碼者,填報機關代碼;均無相關證號者,得參依內政部89年8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 8979870號函釋,以外國人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英文姓氏前2字母填報(例如:19550320AX)。




問題:[實價登錄類] 租賃案件之建物 含有未辦保存登記部 分應否申報登錄?




回答:租賃案件標的之 建物有已辦保存登記 (即建物所有權第1次 登記)及未辦保存登 記(如增建或頂樓加 蓋)者,於申報登錄時 就已辦保存登記建物 或土地應有部分填報 相關資訊,其中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之相關 資訊應於申報書「備 註欄」註記實際租賃 使用情形(如含增建 或頂樓加蓋及其面積 等資訊)。又租賃案件 僅為未保存登記之建 物 亦 無 土 地 應 有 部 分,由於建物標示並 無建號可資填報,現 階段尚非屬應申報登 錄之範疇。




問題:[實價登錄類] 外牆或屋頂突出 物出租作為廣告或行 動電話基地台使用是 否須申報登錄?




回答:租賃標的為合法保存登記之建物,均應申報登錄,其租賃面積以實際租賃面積填報,並於備註欄註明「外牆或屋頂突出 物 出 租 作 ○ ○ ○ 使用」等文字。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人為地政士 時,可否由登記助理 員或其他地政士以其 自然人憑證代理地政 士申報?




回答:目前本部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地政士可以其自然人憑證於線上設定,指定登記助理員或其他地政士為實價登錄申報代理人,讓登記助理員或其他地政士可以自己之自然人憑證代理地政士申報。




問題:[實價登錄類] 實價登錄申報期 限之末日為假日,則 最後申報期限應如何 認定?




回答: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採網際網路申報,其最後期限之認定,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 次 日 為 期 間 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辦理,惟因已實施周休二日,依法務部 90年 9 月 25 日法 90 律字第 033821 號函,如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 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




問題:[實價登錄類] 我的電腦是使用 Windows XP 作業系 統,為什麼不能進入 申報登錄網站?




回答:為確保網路申報不動產交易實際資訊作業安全,符合相關資安規範,「不動產實價登錄系統」( https://clir.land.moi.gov.tw)已提升資料加密強度,如您的個人電腦為XP作業系統,將無法辦理線上申報作業,個人 電腦作業系統須升級至 Windows 7 版本以上 、 瀏 覽 器 升 級 至Internet Explorer 8版本以上,才可正常操作使用。




問題:[實價登錄類] 申報人為權利人時,無自然人憑證可 否線上申報送件?




回答:申報人為權利人時可由他人以其自然人憑證代理至地政線上 申 辦 系 統 申 報 送件,惟代理申報送件後,於申報期限內撤銷重新申報,仍必須依紙本送件方式辦理更正。




問題:[實價登錄類] 含有車位之房地 交易,於提供查詢時, 其單價如何計算?




回答:某實際成交案例總價 3,000 萬元,總面積為 60 坪,含 10坪車位 1 個,車位單價 400 萬元,依申報資訊登錄方式,於揭露時系統單價計算方式說明如下:(1)若車位總價、面積,二者之一或均無法拆分者:單價=房地交易總價/建物總面 積(3000 萬元/60 坪=50 萬元/坪)。(2)車位總價及面積均 可 拆 分 者 : 單 價=(房地交易總價-車位總價)/(建物總面積-車位面積)(3000萬-400 萬)元/(60-10)坪=52 萬元/坪。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申報書可以 申請複印嗎?




回答:實價登錄申報書內容係包含申報人及交易雙方當事人之成 交實際資訊等個人資料,因此,不宜提供申報人、交易雙方當事 人及其繼承人以外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




問題:[實價登錄類] 不動產成交案件 申報登錄內容不實之 認定方式?




回答:實價登錄案件申報不實不限於價格不實,其他依規定所需申報之實際資訊,如有不實亦應依規定裁罰。至於申報 登錄不實與否,係屬個案事實認定,且相關法令亦無對不實態樣訂定統一標準之體例,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就申報個案中,如有發現瑕疵資訊時,就該資訊之違法性及可罰性,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規定辦理。




問題:[實價登錄類] 權利人有多人時, 若協議申報人未申報 或有申報不實時,是 否只裁罰該受協議申 報人?




回答:若協議申報人未 申報或有申報不實之 情形時,受裁罰人仍 為權利人全體。




文章出處: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
實價登錄2.0 有哪一些改革以及優點為何?2024/01/10發佈

實價登錄2.0改革為何?




1、地號門牌全部揭露。過去將資訊區段化、去識別化,門牌號碼以30號為單位揭露,如中正路1~30號,新制將溯及既往,從2012年8月上路的實價登錄資料、300多萬筆買賣、租賃、預售屋,都會揭露完整詳細的地號及門牌資訊。




2、預售屋全面納入管理、即時申報。在簽約買賣契約日起30日內,申報交易價格等資訊。




3、增訂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則。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的正確性,新制並配合增訂縣市政府得向交易當事人等要求查閱相關文件或說明的規定,而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的案件,亦可由內政部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閱有關文件。



此外,對於未依限申報、申報價格或面積不實情形,並可按戶(棟)處3至15萬元罰鍰,經2次處罰仍未改正者,並可加重按次處30至100萬元罰鍰。




4、紅單交易納管。銷售預售屋者或代銷業者收受定金時,應訂定書面契據並確立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且不得約定有保留出售、保留簽約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買受人也不得將該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違反規定者,將按戶(棟)處15至100萬元罰鍰,防杜投機炒作。




5、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管理。銷售預售屋者在銷售前應將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地方政府備查;其使用之契約如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可直接按戶(棟)處6至30萬元罰鍰。




實價登錄2.0優點?




1.房地產價格更透明:以往只能看到部分資料,還可能是美化過的,現在直接揭露到門牌,可以讓民眾對特定地區的行情更有概念。




2.避免第三人操弄:新制規定須於登記當日一併辦理實價登錄,免去事後第三人協助登記錯誤,或刻意操弄的空間,申報書也簡化到只須登記三樣,含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總價,能輕易上手。




3.買預售屋心裡有底:以往預售屋要等到交屋完才登錄,現在只要下訂就須登錄,對於有意買來自住的民眾較有保障,看到的價格較趨真實。




文章出處:詠騰不動產廠房買賣出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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